各区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8号)、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6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参保人选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时,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不用备案到地市和区县。
举例说明:参保人选择江苏省某市的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院,则按照北京异地就医政策,该2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回京后手工报销。同时江苏省下所有在“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的医院均可作为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医院。需要注意的是,除参保人选择的2家定点医疗机构外,其他江苏省在“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的医院,虽然住院费用可以直接结算,但发生的门诊费用回京后不予报销。
也就是说:参保人选择江苏省2家定点医疗机构,则在这2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均可报销,除2家以外的江苏省范围内所有在“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的医院,只能住院费用可直接结算,而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目前系统后台已实现自动判断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所在省。
二、协助做好外地参保人在京就医时社保卡检测工作
按照人社部要求,外地参保人在当地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就医地(可以为北京)可进行“社保卡检测”。
8月22日起,将外地参保人在京社保卡检测功能部署在各区(含街道社保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系统”上,可完成外地参保人社保卡检测。如社保卡检测不通过,及时告知外地参保人咨询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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