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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团员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2

第一条  按照《团章》规定,团员有违法乱纪、拒不执行团组织决议等情节严重的错误,应给予处分。处分团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先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要以事实为依据,注意政策和方法。团员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半年或一年)、开除团籍等。

第二条  团组织处分团员时要调查受处团员的主要问题,充分征求受处团员所在科室领导意见,团支部书记找受处分团员谈话,经团支部集体讨论后,做出处分决定,明确处分等级。团组织处分团员时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着“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提出处分意见;

(二)团支部书记找团员谈话时应耐心诚恳,明确指出其错误,申明团组织意见,允许团员申辩;

(三)团员处分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受处分人检查、团支部决定、本人对决定意见。

第三条  团组织处分团员要慎重严谨,要充分调查受处分人的主要问题,对有出入的地方要进一步调查直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止。在此基础上,参照《团章》规定决定处分等级,并下发《处分登记表》。

《处分登记表》一式二份,受处分人所在科室及团支部各一份。

第四条  团员处分决定要经过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方能生效,并将处分材料上报党组织。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大会必须严肃、慎重;

(二)除特殊情况,应允许受处分人参加会议,并认真听取其本人意见;

(三)团支部大会做出的决定如果本人不服,则应将其申诉意见及《处分登记表》一并上报党组织;

(四)团支部大会表决须超过在册团员人数半数以上方有效。

第五条  团员处分决定经团支部大会批准后,即可下发处分决定。处分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不得做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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