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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收缴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2

第一条  团员应按月交纳团费。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团费的,经团组织同意,可委托其他团员代交或补交,补交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团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缴或少缴团费。

第二条  按照《团章》规定,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动退团处理。

第三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作限制。

第四条  按照《团章》规定,团支部应当按期收缴团员交纳的团费。团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团费收缴登记表,团费收缴应当账目清晰,团费支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团员监督。

第五条  团支部生活委员应当认真填写团员团费收缴登记表。报支部副书记清点团费后,上交团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在登记表上签字后将团费交由生活委员存银行保管。

第六条  每年年底生活委员需将团费收支情况结算一次,并在团员大会上公示,同时应将团费收支情况和团费上缴情况向党组织汇报。

第七条  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支出。例如团员和团干部的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开支。团费使用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不能将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费开支,严禁使用团费请客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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