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团章》规定,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各方面表现突出,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应予以奖励。团小组要找团员本人和群众了解情况,整理先进事迹,提出奖励意见,交团支部讨论,并征求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意见。团员奖励可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条 团支部要做好受奖励团员事迹的宣传工作,并向党组织报告宣传情况。
(一)表扬奖励要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使团员青年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二)奖励内容要包括团员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奖励意见等。
第三条 由团支部确定奖励等级,报党组织审核。
(一)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可靠;
(二)要全面衡量受奖人员事迹性质;
(三)要结合医院奖励预算,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奖励情况要报党组织审批。
第四条 表彰受奖励团员要下发正式表彰决定文件,召开表彰大会,授予荣誉证书。
第五条 要充分利用医院宣传栏和医院网站等一切阵地,大力宣传先进事迹。
第六条 凡被通报表扬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团员,其事迹报告,要报党组织一份,团组织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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