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团章》规定,结合医院团员青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团支部议事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度,即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
(一)团支部支部委员会议召开必须有半数以上团支部委员出席;讨论支部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支部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团支部书记请假;
(二)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奖惩决定,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讨论其它重大问题的决定如果多数委员赞成,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可召开团支部扩大会议,吸收党组织领导人及基层优秀团员参加;
(四)根据会议讨论的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提出,其他有关方面负责的同志可以受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在团支部作最后决定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退场,确保会议的表决正常进行。
第三条 团支部委员会议议题由团支部书记提出或由负责某项工作的团支部委员提出,征得团支部书记或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方可列入团支部委员会议议题。团支部委员负责搜集和整理团支部委员会议议题材料,并在开会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团支部不开无中心、无议题、无准备的会议。
第四条 团支部议事会上的发言,应当是对会议议题发表意见,所列议题的审议时间由主持人决定,委员发言应尽量简明扼要,以提高议事效率。
第五条 团支部议事应做到有议有决,如对有关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的,可暂不作出决定,待作出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团支部复议。
第六条 凡经团支部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组织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第七条 团支部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什么时候,用什么形式公布,应按照会议决定执行,不得抢先通气,不准擅自扩散。团支部与会人员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应追究责任。
第八条 团支部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协助团支部书记作好会议准备工作。团支部要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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