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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03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搭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参保平台,将未参加城镇职工等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还包括本市户籍的外埠配偶及子女、列入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外籍高端人才的配偶及子女等。

 

参保方式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其他参保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缴费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扶给予扶持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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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

集中参保:

 

               参保时间: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享受待遇时间: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

 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学生儿童补充报销范围规定

 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不予支付范围:

     一、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二、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三、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五、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六、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就诊的;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诊的;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

 

 

保障待遇

(一)门诊及住院报销比例:

分 类

起付标准(元)

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元)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

门诊待遇

100

550

55%

50%

3000

住院待遇    (老年人及劳动年龄内居民)

300

800

1300

80%

78%

75%

 

20万

 

住院待遇    (学生儿童)

150

400

650

80%

78%

75%

 

20万

 

备注: 城乡老年人及劳动年龄内居民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二) 门诊特殊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

      

 经特殊病种备案的参保患者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住院标准支付。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住院治疗及普通住院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

       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报销范围、定额标准及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三) 生育、计划生育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

  手术医疗费用,参照职工生育保险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支付标准,按照普

  通门(急)诊、住院报销规定执行。

 

  (四) 精神病

 

          参保人员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床

   日定额标准执行,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相关定额标准按照北京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定 付费的通知》

 (京人社医保发[2017]80号)执行。

(五) 治疗性家庭病床

 

       需住院治疗的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 可在定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治疗性家庭病床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

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减半,同时执行住院转院相关规定。

 

 (六)急诊留观

 

      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全体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障卡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选择

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统一  实行协议管理,统一后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近 3000余家。

 

 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及定点A类医疗机构为全体参保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全体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障卡就医。

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未经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一) 门诊转诊

     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未经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将原社区首诊规定的转诊有效时间90天延长到180天。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尽可能给参保患者提供便利,尽量避免因往返转诊引发矛盾。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转院至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经本人就医

的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该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

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门诊转诊有效时间为30天。

  (二)住院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的,24小时内转院的按连续住院办理,转院

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进行

结算并累计计算。

       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未发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住院起付标准按

照转入院起付标准计算;

       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已发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住院起付标准按

照转出院起付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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